第22次沙龙预告 | 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规则之“变”与“辨”
在2020年11月1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链接】中,合作作品相关的规定增设了第二款,修改如下(右):
该第二款的规定可追溯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其实,在2012年的《著作权法》修改稿中,也已经吸收了该规则:
第十七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张校铨,公众号: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但是,最后修改通过的新《著作权法》在吸收实施条例规定的时候,无论“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还是“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似乎都可以适用该权利行使规则。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则作如此之变的用意何在?是否合理?
此次沙龙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陶冶法官就上述话题分享他的真知灼见。欢迎各位老师、同学来一起探讨新《著作权法》中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规则。
6月24日(周四)晚上七点,同济大学衷和楼1305,不见不散!
张伟君老师的相关思考
Tips:便于中心预知人数,请拟参会者在该文章下留言回复“22”
另:应防疫要求,此次沙龙原则上仅对校内开放!
同济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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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张校铨
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Tongji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Research